全市各缴存单位: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武房金管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023年武威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828.1元的3倍,即:23484.3元;最低不得低于甘肃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各县、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即:凉州区不得低于1910元;天祝县、民勤县、古浪县不得低于1850元。个人自愿缴存者参照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企业单位及职工的缴存比例可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企业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24%。
三、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核定一次。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定期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年度审核,核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当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不再重新核定。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规定,确保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8日